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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9:56:02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房屋租赁管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身体健康发展,确保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限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之为房屋,还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的不道德。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总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港龙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予盈余分配的,视作房屋租赁。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负责管理本市房屋租赁注册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搜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负责管理房屋租赁注册备案的的组织实行。
第五条 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展开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出租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注册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注册以及治安管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利用出租房屋展开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不道德。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税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违法建设的公安部门。第六条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不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于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约注册备案、户口或暂住证注册、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涉及工作。
第七条 政府倡导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公布房屋租赁信息。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拒绝接受出租人委托,公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缴纳任何费用。第二章 出租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该因应有关部门作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性、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公安部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并未获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科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决、要求查禁或者以其他形式容许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计的房屋,予以其他共计有人书面表示同意的; (五)归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归属于危险性房屋的; (七)不合乎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公布房屋征地公告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令的。第十条 出租人应该遵守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获取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租赁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应该获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后文件和营业执照而并未获得的单位租赁房屋; (三)不得向没计划生育证明的未婚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找到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生育或者分娩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注册备案申请后,应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找到出租房屋内有因涉嫌违法犯罪不道德的,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涉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告诉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到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同住登记手续;帮助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集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依法应该填写的信息资料; (八)对租赁房屋展开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回避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交纳房屋租赁适当税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遵守管理职责的,应该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不受委托的代理人应该遵守出租人的义务。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该遵从下列规定: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用于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用于性质,或者实行其他违法建设不道德。找到租用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诉出租人不予避免; (二)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遵守计划生育责任,未婚育龄人员应该心态拒绝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获取现实有效证件,真实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因应涉及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该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同住登记手续。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施注册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该自签定、更改合约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注册备案申请,并递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科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的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约。租赁房屋归属于共计的,出租人应该获取其他共计有人表示同意租赁的书面证明;租赁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该递交委托人许可租赁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该递交出租人表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中止房屋租赁合约的,应该自房屋租赁合约中止、中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诉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吊销注册备案申请。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约的注册备案应该自接到注册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已完成。第十四条 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在注册备案时应该展开审查。出租房屋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佩情形,或者出租人并未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应当在注册备案时不予标明,同时书面告诉涉及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租赁注册备案时,应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诉的危险性房屋、违法建设、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展开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找涉及情况,但不得减少注册备案申请人开销。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约注册备案情况上报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应该根据《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注册备案的房屋租赁合约,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人办理同住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该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第十八条 出租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约注册备案时,可以悉数申请人办理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税务注册的涉及申请。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该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必须递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板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审批。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对以出租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该拒绝当事人获取经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注册备案的房屋租赁合约。第二十条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房屋租赁有关税收规定展开征收。第二十一条 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出租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该创建日常巡查制度,强化信息采集,并因应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展开检查。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该将日常巡查掌控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告诉涉及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按前款规定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上报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检查找到的违法犯罪不道德,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诉的违法犯罪不道德,应该依法及时地展开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该将本部门掌控的危险性房屋、违法建设、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时地告诉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应当将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上报的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上报的房屋租赁情况展开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同时告诉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强化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公安部门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出租经纪服务的,应该告诉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注册备案申请,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定房屋租赁合约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诉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执行公务,并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诉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所掌控的房屋租赁信息,专门从事与房屋租赁管理牵涉到的活动攫取利益。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租赁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判处1万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判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租赁的房屋具备以下情形的,由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租赁的房屋归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公安部门条例》公安部门; (二)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租赁的房屋归属于危险性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房屋修葺管理规定》惩处; (三)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租赁房屋不合乎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惩处,其中有根本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报不特修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条例》的规定不予惩处。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的,由公安机关判处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告诉或者应该告诉承租人专门从事无照经营不道德而租赁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刻暂停租赁不道德,充公违法扣除,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专门从事危害人体身体健康、不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毁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不道德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没计划生育证明的未婚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或者找到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生育或者分娩,并未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判处1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注册备案申请后,并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手续申请并充公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五)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利用租赁房屋,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惩处:讲解或者容留性交易、嫖宿暗娼的,一处15日以下拘押、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施劳动教养,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赌活动获取租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一处15日以下拘押,可以单处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他人制作、售卖低俗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获取租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一处15日以下拘押,可以单处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告诉或者应该告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获取场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修正,充公扣除,判处10万元以下罚款,扣除在10万元以上的,判处扣除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包含窝藏、纵容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找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展开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指控不阻止、不报告,或者再次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租赁,可以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纳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展开处置或者惩处。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一)承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用于性质,或者实行其他违法建设不道德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公安部门条例》等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处置或者惩处; (二)承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租用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充公物品,由公安机关判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租赁房屋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四)承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并未遵守计划生育责任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五)承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并未获取现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判处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出租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办理房屋租赁合约注册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手续注册备案申请,自然人逾期不手续注册备案申请的,判处5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逾期不手续注册备案申请的,判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和居住于人员违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后,逾期仍不肯手续或者逼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拒绝接受出租委托的房屋情况告诉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违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告诉市房地产出租管理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上报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上报的,判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规定,拒绝接受、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房地产出租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遵守本规定的适当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将房屋赠予他人用于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出租本市房屋的,参考本规定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制订。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1995年12月6日实行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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