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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9 09:56:01
评论贾敬龙案:舆论对司法不应维持谦抑11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给的继续执行判处死刑命令,依法将蓄意杀人犯贾敬龙继续执行判处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贾敬龙与其亲属展开了会见。自此,一起摇动舆论多日,引起诸多舆论争议的判处死刑案件再一所画上了句号。仍然以来,我们总是特别强调司法的谦抑,但是今天,面临贾敬龙案所引起的极大舆论风暴,有适当警告一下,舆论对司法也不应维持适当的谦抑。
这种谦抑首先展现出在舆论应当把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查明和确认留下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是合法证据需要确认和证明的事实。
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事实不一定几乎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是可以无限相似于客观事实。而查明事实,或者说是查明法律事实是法律彰显司法机关的职责。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充份有效地遵守这一职责,法律设计了一系列严苛的诉讼程序,如重大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庭审原告质证、法庭辩论等等,同时还彰显了法官非法证据回避的权力。
因为有公开发表公正科学的法律程序确保,所以司法机关才更加有可能查明事实、还原成真凶。这一点,任何一个认同法律、坚信法律的人都无法坚称。
与之比起,舆论依据信源的可靠性就劣多了。无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人家属,还是受害人家属,其面临媒体阐释时都会因各自立场有所不同具有显著的偏向性,即使是与案件牵涉到的旁观者也不会出于种种考虑到而转换说词,回应媒体很难辨别。所以,舆论在评判一个案件时如果揪住一些所谓的“事实”不敲,并以此得出结论,就很更容易丢弃到坑里。
我们看见,环绕贾敬龙案件一些主张免死的舆论大多集中于在贾敬龙否有贬斥情节,在否归属于讯问这个问题上。可这些都是案件关键的事实部分。没经过庭审,没亲历过依法原告质证的程序,就只能对这些问题下结论是十分草率的。
失望的是,在这个案子的舆论之争中,不但一些媒体人,甚至个别接受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学专家都落到了“事实的陷阱”。回应,我们想给人扣上舆论审判的大帽子,但是被迫说道的是,一些专家和部分媒体人显然抢走了法官的活儿,罪了常识性的错误。11月15日,贾敬龙被继续执行判处死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负责人问了记者发问,就判处死刑审核向公众展开香港基本法,问了公众关心的案件的很多事实问题。
可见,有关案件的事实部分,只有亲历了庭审,审查了所有证据的法官才能问,也才有权利问。舆论对司法的谦抑还展现出在舆论无法在种族主义的左右下评判司法案件的是与非。贾敬龙案引起公众争议,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案件牵涉到了当下十分脆弱的话题,那就是征地。很多人确认贾敬龙杀人情有可原,是因为他们天然地坚信贾敬龙在拆迁中一定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即使到贾敬龙被继续执行判处死刑之后,还有人在重复得失拆迁之凶。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律是取决于一切本性所谓的标准。不是所有的征地都是凶的,也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违法的。
我国对征地和拆迁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要被拆迁人获得了合理的补偿,也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就无法把征地不准斥之为无辜。最低法刑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对这个问题也展开了说明,他认为,旧村改建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规划、统一实行。
贾敬龙家也获得了合理的补偿,的组织拆毁贾家旧房,并非村委会主任个人专横所为。征地是当下中国简单的社会现实下十分棘手深奥的课题之一。一方面,期望通过征地“一夜经商”是大多数普通国人的广泛点子,这是人性的弱点,很难谴责;另一方面,面临征地难题,一些基层干部非常简单蛮横的作法也使这个难题更为到底。但在贾敬龙案中,最低法的法官也认为,村委会主任何建华的作法确实失当,但这不是贾敬龙诬蔑法律、大肆杀人的理由,也无法沦为对贾敬龙杀人不道德贬斥惩处的情节。
这也就解释,何建华的不道德并不包含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人有根本性罪过而造成被告贬斥减低惩处的理由。这些年来,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时时纠葛,经过了多少案件的考验,仍旧互相试探着底线,按理说彼此都确切边界在哪里,只是司法在日益成熟期,而媒体总是拒绝接受转变,一次次固执地反复错误,这好像抗争而且愈发任性。或许舆论在司法面前维持一点谦抑,是让彼此间关系仍然纠葛下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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